• 湖南省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19    阅读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推进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为服务富民强省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充分发挥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夯实基础、激发活力,改进作风、提高效能等工作任务,加强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联系群众等方面的监督。
      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部门党组(党委)做好干部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干部。机关党委所属党总支部和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在选举前须经机关党委审查同意,选举结果报机关党委审批。所属单位党组织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人选,经党组(党委)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组织关系隶属机关党委的,选举结果应当报机关党委审批。
      (二)协助党组(党委)管理群众组织的干部。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负责人的建议人选,应当征求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三)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调整、奖惩、教育、培训等有关人事事项,干部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向机关基层党组织通报情况,征求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如实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不足7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直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可以设立直属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六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本部门纪检组(纪委)的指导。
      第七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市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八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机关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换届选举的请示应当提前3个月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并在届满3个月前报上级党组织审批。部门党组(党委)应当重视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换届工作,适时提出机关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各级机关工委要加强对换届工作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确保所属基层党组织按期、规范地做好换届工作。
      第九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书记一般由本部门党组(党委)副书记或者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应当按部门内设机构正职配备,人选应当征求上级机关党组织意见。机关内设机构基层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由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上级机关党组织与部门党组(党委)共同负责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的选配,对不具备应有素质、年龄不能任满一届的不推荐、不批准。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条 合理设置机关基层党组织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切实保障经费。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按不少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列入单位行政经费年度预算。省直机关党员教育经费根据省直机关工委所辖党员人数,按照一定标准,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市州、县市区根据本级机关工委所辖党员人数,制定经费安排标准,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工作单独列支,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一条 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深化述学、考学和督学工作。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学习活动,建立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注重发挥各级党校和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定期讲党课、作形势报告制度,部门党组(党委)负责人每年至少为机关全体党员讲一次党课。健全学习教育考核制度,对党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严格考核。
      第十二条 紧密联系机关实际,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按照“五好五带头”的要求,以“服务中心、建设队伍、改进作风、提高效能”为主题,带头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着力构建上评下议的动力机制,加强党建示范点的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机关支部联基层”、“双联”帮扶和“送温暖”等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持并创新“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情况的制度。把开展组织生活与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推动本部门中心工作、开展党员思想和工作交流等结合起来,通过党员互动交流、网上论坛、党员轮流主持组织生活会等方式,创新组织生活的内容和形式。落实组织生活登记制度,组织生活开展情况列入基层党组织书记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坚持经常走访慰问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制度。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加大在优秀青年和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的力度。
     
    第四章 基层党内民主
      第十六条 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基层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制度。
      第十七条 推进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和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向党员及时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党的组织管理情况,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情况,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机关基层党组织要认真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者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建立健全例行公开、依申请公开、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党务公开保障制度。
      第十八条 推进机关基层党组织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发挥委员的作用,实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逐步推行重大事项票决制。机关基层党组织研究决定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可以邀请党员、群众代表列席。
    第十九条 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第五章 基层党内监督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列席部门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研究讨论重要工作任务、重要人事工作、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机关内部建设和涉及机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有关会议。
      第二十一条 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做好党员群众意见的收集、转告和报告工作,将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督促所属基层党组织开好组织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各级机关工委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党组织生活的分类指导,特别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必要时责成其作出说明。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工作实效。定期召开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分析会,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解决问题,创新方法,提高水平。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深入开展机关文明创建活动和“两型机关”“平安单位”建设,创建高效、廉洁、文明、和谐机关。
      第二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50人以下的,配备1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增配1名;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50-100人的配备1-2名;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100-150人的配备2-3名;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150-200人的配备3-4名;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200人以上的配备4名以上;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每千名职工增配1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享受同级行政人员待遇。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选拔机关党务工作人员。注重选拔优秀后备干部和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工作岗位锻炼,尤其注重选配年轻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探索推行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跨单位交流。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任职满两届的,应当轮岗交流。
      第二十八条 省直机关工委负责指导全省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级机关工委要制定机关党务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规划,有计划地组织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省直机关党校(全省党务干部培训中心)和市州、县市区委党校是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培训的主阵地,要将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培训纳入主体班培训计划,并由同级财政拨付培训专项经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一般任职后半年内要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九条 规范完善考核奖励办法,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中的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各级机关工委应当有计划地向地方党委和部门党组(党委)推荐党务工作人员交流任职或者提拔使用。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条 省、市州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县市区直属机关视情况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作为省、市州、县市区党委的派出机构,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设有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省、市州、县市区直属机关,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负责制,书记(第一书记)由地方党委副书记或者其他常委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书记(书记)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作为同级党委委员提名人选;委员按同级党委部门副职领导干部选配。
      第三十一条 机关工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确把握上级精神和决策部署,做好机关党建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对机关党建的研究和指导,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及时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三)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严把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审批关,及时与部门党组(党委)沟通协商,坚持标准,认真考察,及时批复。
      (四)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建立思想作风定期调研检查制度,了解和掌握直属单位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作风情况,定期向同级党委报告;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
      (五)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参加地方党委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
      (六)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加强与组织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对部门党组(党委)和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九)指导下级党的机关工委的工作。
      (十)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三十二条 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部门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1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部门党组(党委)要积极为机关基层党组织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保障,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强化党组(党委)书记抓机关基层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要直接抓,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机关基层党建工作。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在指导机关党建工作方面,部门党组(党委)接受机关工委的协调和督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方党委应当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制定机关党建工作规划,每5年召开1次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机关工委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机关党的工作,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注意安排机关工委参与地方中心工作,参加地方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列席地方党委常委会有关会议,使机关党的工作更好地服务中心和大局。组织部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加强统筹协调,支持机关工委工作,督促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健全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机关基层党建工作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把上级评价、党内评价与社会评价结合起来,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导向性。对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特别是党组(党委)书记抓机关基层党建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要做好考核评价。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成员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绩效考核,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条例》和本办法落到实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1999〕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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